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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802号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丙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丙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802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路58号绿韵广场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韩宝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崔颖,女,1988年2月5日出生。被告付丙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丙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施青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