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43号申请人杨开妍,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王继玲,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郭汇银,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杨开妍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继玲、郭汇银名下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继玲、郭汇银名下价值3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