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刑更286号

于海涛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于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286号罪犯于海涛,别名于洋,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鸡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海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海涛等部分同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的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5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于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于海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于海涛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制作的《减刑建议书》、《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2011年度、2013年度至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海涛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于海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

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

审判员  刘岱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