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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2000号

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000号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丽彩怡和润源小区9号楼1单元6层12607室。法定代表人唐匆立,该公司经理。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凤城一路12号中城大厦1号楼1单元9层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钢管377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