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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国与被执行人厦门用得旺家具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国,厦门用得旺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国。被执行人厦门用得旺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志国与被执行人厦门用得旺家具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6)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用得旺家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志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用得旺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6260元及利息、执行费2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