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064号原告张现钦,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王素利,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钦诉被告王素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现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现钦承担。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