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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603-1号

李有文与安徽省中阳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有文,安徽省中阳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0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有文。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18381251(1-2).

法定代表人:郭传余,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有文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管业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