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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92号

赵某某诉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16)云2930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限被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房屋损坏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卢某某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某某支付所赔偿的款项人民币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以双桥车拉运量的20车碎石折抵2万元赔偿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并自行履行完毕,即该涉案的赔偿款项视为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限被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房屋损坏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卫东

审判员  许 铭

审判员  张全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磊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