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16)云2930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限被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房屋损坏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卢某某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某某支付所赔偿的款项人民币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以双桥车拉运量的20车碎石折抵2万元赔偿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并自行履行完毕,即该涉案的赔偿款项视为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限被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房屋损坏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卫东
审判员 许 铭
审判员 张全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磊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