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324号原告陈某。被告强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强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3日生一女强梓瑜。共同生活中,两人经常争吵,被告无固定收入,家庭重担���自己承担,被告却不管不问。为此,自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强梓瑜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结婚生子属实,其他都是无中生有,现自己愿改正不足,以后努力挣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3日生一女强某某。共同生活中,被告没有对家庭尽到责任,引起原告不满,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去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叔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遂与被告发生争吵,今年正月十五,原告回了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愿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同心协力解决家庭矛盾。现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致夫妻关系不睦,其应付主要责任。但被告愿改正不足,原告应给被告改正的机会。目前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