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230-1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灿星,男。被执行人丰桂华,女。被执行人张建华,男。被执行人李敖文,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沈灿星、丰桂华、张建华、李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与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扣押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