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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724号

XX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724号罪犯XX柱,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8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高刑复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XX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7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5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XX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XX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前科酌情从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