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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466号

段玉龙与顺河阳光国会歌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玉龙,顺河阳光国会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466号原告段玉龙,男,汉族。被告顺河阳光国会歌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龙诉被告顺河阳光国会歌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玉龙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顺河阳光国会歌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玉龙撤回对顺河阳光国会歌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段玉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