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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799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波、韩艳刚、彭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波,韩艳刚,彭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韩艳刚。被执行人彭立国。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波、韩艳刚、彭立国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将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情况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