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韩艳刚。被执行人彭立国。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波、韩艳刚、彭立国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将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情况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