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507号原告李利超,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住所地:礼泉县烽火镇。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礼泉县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范永建,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超与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超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利超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利超负担。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