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1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三井静和足浴店,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负责人王海成,该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三井静和足浴店于2015年6月23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5)第00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罚款900元,加处罚款9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5)第00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5)第00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北区三井静和足浴店应当缴纳罚款900元及加处罚款9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三井静和足浴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科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陶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