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34执2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书礼与被执行人李保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冀0434执26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来自:
王书礼与被执行人李保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34执2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书礼与被执行人李保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冀0434执260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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