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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579号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579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海鹏,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海鹏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海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鹏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亚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