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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634号

黎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玲,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綦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案情有伤社会风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至3月14日,被告人黎玲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视频文件,从中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黎玲向他人贩卖视频文件累计110部,获利人民币600余元。经鉴定,其中70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另查明:被告人黎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玲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黎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黎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黎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黎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