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465号
原告:伍忠德,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翠萍,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忠德与被告吴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忠德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伍忠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伍忠德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洪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