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2222执302号关于申请人姜荣华与被执行人萨茹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萨茹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荣华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萨茹拉偿还原告姜荣华种子、化肥款35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萨茹拉于2016年5月9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荣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奎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