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784号原告赵占军,男,51岁,1964年12月19日,汉族,地址:济源市,被告吴永才,男,汉族,地址:济源市,被告吴平平,女,汉族,地址:济源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占军诉被告吴永才、吴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赵占军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英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