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江,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楚艳君,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瑞江与被执行人楚艳君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威环刑初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敲诈勒索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楚艳君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刑初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