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843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路58号绿韵广场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韩宝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崔颖,女,1988年2月5日出生。被告刘雪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施青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