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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457号

谢敏与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敏,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457号

原告:谢敏,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三台县人,住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玲玲,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缺席)。

被告: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4段279号1栋2层1号,注册号:510104000106279。

法定代表人:周俊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建军,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仪陇县人,住仪陇县。本院在原告谢敏诉被告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敏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敏负担。

审判长 余 放

审判员 易雪梅

审判员 何玉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