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丁,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16时33分,被告人王某丁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某某乡军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丁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