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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573-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周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周玲,商俊如,汪霞,李和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57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6471-X。

负责人:李进,行长。

被执行人:周玲,女,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合肥市龙岗开发区,

被执行人:商俊如,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合肥市龙岗开发区,

被执行人:汪霞,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李和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委托安徽苏富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汪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城市家园××室房产(产权证号:瑶字第××号)房屋。2016年3月24日买受人刘德庆(身份证号码:)以102361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瑞泰城市家园1幢110室房产(产权证号:瑶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德庆所有。

二、买受人刘德庆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