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诉讼代表人郑江,系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股东。被告人郑某,台州市黄岩西城果蔬科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2014年5月24日因本案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1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被告人郑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的诉讼代表人郑江、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陈正军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书面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自2007年成立以来,共向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申报并实施2009年黄岩区山地蔬菜生产基地与番茄新品种展示平台建设项目中的分项--白石村山地蔬菜核心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白石蔬菜提升项目)、2010年黄岩区山地蔬菜产业提升项目中的分项--前岙山地蔬菜核心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前岙蔬菜提升项目)、2011年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分项--黄岩区屿头山地蔬菜产业示范区周家寮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周家寮项目)及1500吨紫莳药储藏保鲜设施新建项目等;向黄岩区水利局申报并实施2008年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小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2009年黄岩区屿头乡前岙、里岙片喷微灌工程、2010年黄岩区屿头乡周家寮片节水灌溉工程等。并参与市、省、部级合作社评比,2008年被评为台州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被评为部级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被告人郑某作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在向有关部门申报、实施上列项目及合作社评比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9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56000元、超市卡1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向李挺(已判决)行贿两次,共计人民币55000元。1、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岩区蔬菜办主任李挺对其合作社申报实施的前岙蔬菜提升项目的关照,并希望能够继续得到关照,在李挺办公室送给李挺人民币5000元,李挺予以收受。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李挺对其合作社申报实施的白石、前岙两个蔬菜提升项目的关照,并希望能够继续得到关照,在李挺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李挺予以收受。(二)向吴孟龙(已判决)行贿一次,计人民币50000元。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岩区农业局副局长吴孟龙对其申报实施的白石、前岙蔬菜提升项目的关照,并希望能够继续得到关照,在吴孟龙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吴孟龙予以收受。(三)向张文飞(已判决)行贿九次,共计人民币71000元。1、2011年8月前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在2011年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上,得到时任黄岩区农业局副局长张文飞的关照,在张文飞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张文飞予以收受。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得到张文飞的帮助及时拿到周家寮项目的省级财政补助,在黄岩区百合家园小区张文飞家的楼下送给张文飞人民币20000元,张文飞予以收受。3、2008年至2010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在办合作社过程中得到张文飞的关照,先后分三次在黄岩区百合家园小区张文飞家楼下,送给张文飞人民币共计13000元及其他财物,张文飞均予以收受。4、2008年至2011年的每年中秋节,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在办合作社过程中得到张文飞的关照,先后分四次在黄岩区百合家园小区张文飞家楼下送给张文飞人民币共计8000元及其他财物,张文飞均予以收受。(四)向顾士良(已判决)行贿三次,共计人民币80000元。1、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岩区农业局局长顾士良在其合作社申报、评比台州市级、浙江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的关照,及白石蔬菜提升项目申报上的关照,并希望得到顾士良对其合作社的继续关照,被告人郑某在黄岩区横街东路中国银行旁边送给顾士良人民币10000元,顾士良予以收受。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顾士良在其合作社申报实施的白石、前岙两个蔬菜提升项目上的关照,在顾士良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顾士良予以收受。3、2012年4月,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顾士良在担任黄岩区农业局局长期间对其合作社的支持和关照,在黄岩区横街东路丽景花园小区门口附近送给顾士良人民币20000元,顾士良予以收受。(五)向曹文伟(已判决)行贿两次,共计人民币70000元。1、2013年上半年,合作社与浙江五村实业有限公司计划在黄岩区江口街道选址建设一个现代农业观光园区项目。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拿到黄岩区农业局拖欠其合作社的部分货款及被审计部门要求暂停支付的周家寮项目10万元补助款,同时也希望时任黄岩区农业局局长曹文伟在江口现代农业观光园区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关照,被告人郑某在黄岩区天长北路其合作社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办公室内,送给曹文伟人民币20000元,曹文伟予以收受。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来到曹文伟的办公室,希望曹文伟在台州市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即江口街道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调,送给曹文伟人民币50000元,曹文伟予以收受。(六)向潘慧锋(另案处理)行贿五次,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超市卡9000元。2009年、2010年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了2009年、2010年中央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蔬菜产业提升项目的通知。黄岩区农业局组织牵头选取项目,联合黄岩区财政局向省农业厅申报立项,农业厅将项目交由下属的农作局进行审核并确定项目立项选项和资金分配意向初步草案,最后报省农业厅审批。被告人郑某在2009年、2010年分别向省农业厅上报了白石蔬菜提升项目及前岙蔬菜提升项目。1、被告人郑某在申报2009年白石蔬菜提升项目时,经省农业厅农作局蔬棉科科长金昌林介绍,与时任农作局副局长的潘慧锋认识。被告人郑某为了与潘慧锋搞好关系,并得到其在蔬菜提升项目上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通过金昌林转送给潘慧锋人民币20000元,后金昌林在潘慧锋办公室将该笔20000元人民币交给潘慧锋,潘慧锋予以收受。2、被告人郑某在申报2010年前岙蔬菜提升项目时,为了得到潘慧锋在该项目申报立项选项上的关照,并继续与其搞好关系,在潘慧锋的办公室大楼楼下送给其5000元联华超市卡,潘慧锋予以收受。3、2011年11月前后(浙江农博会期间),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潘慧锋对其合作社2009年和2010年蔬菜提升项目立项、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并继续与其搞好关系,在杭州市宝善宾馆附近潘慧锋的车上送给潘慧锋人民币50000元,潘慧锋予以收受。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潘慧锋对其合作社2009、2010年蔬菜提升项目的关照,并希望继续与潘慧锋搞好关系,在杭州市宝善宾馆大厅里送给潘慧锋人民币50000元,潘慧锋予以收受。5、2012年11月前后(浙江农博会期间),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潘慧锋对其合作社多年的关照,并继续与其搞好关系,以便今后申报项目时能够得到潘慧锋的关照,在杭州市宝善宾馆楼下送给其4000元联华超市卡及紫莳药一箱,潘慧锋予以收受。(七)向金昌林(已判决)行贿三次,共计人民币70000元、超市卡4000元。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省农业厅农作局蔬棉科科长金昌林对其合作社2009和2010年蔬菜提升项目在立项、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在金昌林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金昌林予以收受。2、2011年下半年浙江农博会期间,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金昌林对其合作社2009、2010年蔬菜提升项目的关照,并希望金昌林在合作社申报2011年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即2011年周家寮基地建设项目)时予以关照,在浙江农博会的现场其合作社的摊位边送给金昌林人民币50000元,金昌林予以收受。3、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同金昌林继续搞好关系,以便今后其合作社申报项目时能够得到金昌林的关照,在金昌林的办公室送给金昌林超市卡4000元和提货券一张,金昌林予以收受。(八)向董浩(另案处理)行贿两次,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时任浙江省农村水利局小农水组管理岗位的董浩在其合作社2008年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小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2009年黄岩区屿头乡前岙、里岙片喷微灌工程及2010年黄岩区屿头乡周家寮片节水灌溉工程申请资料的筛选审核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董浩的关照,于2010年11月的一天,在浙江省水利厅旁边的赞成宾馆大厅里送给董浩人民币50000元,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董浩的办公室送给董浩人民币60000元,董浩均予以收受。(九)向吴加宁(另案处理)行贿两次,共计人民币130000元。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时任浙江省水厅农水总站农建组组长吴加宁对其合作社2010年黄岩区屿头乡周家寮片节水灌溉工程申报评审过程中的关照,在杭州市赞成宾馆大厅送给吴加宁人民币50000元及若干条中华香烟,吴加宁予以收受。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了感谢吴加宁对其合作社申报的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关照和支持,并希望吴加宁继续予以关照,在省水利厅吴加宁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80000元,吴加宁予以收受。另查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贿人李挺、吴孟龙、张文飞、顾士良、曹文伟、潘慧锋、金昌林、董浩、吴加宁的供述,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郑某与黄岩西乡果蔬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明细,2009年台州市黄岩区白石村山地蔬菜核心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书证,2010年前岙山地蔬菜核心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书证,2011年黄岩屿头山地蔬菜产业示范区周家寮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书证,1500吨紫莳药储藏保鲜设施新建项目的相关书证,2008年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小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的相关书证,2009年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前岙、里岙片喷微灌工程的相关书证,2010年黄岩区屿头乡周家寮片节水灌溉工程的相关书证,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获得市级、省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相关书证,受贿人李挺、吴孟龙、张文飞、顾士良、曹文伟、潘慧锋、金昌林、董浩、吴加宁的职务职责证明、户籍证明,受贿人李挺、吴孟龙、张文飞、顾士良、曹文伟、金昌林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郑江、黄某、朱某的证言,检察机关关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被告人郑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多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56000元、超市卡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农业项目获得国家资金扶助出于感谢的目的去行贿;其合作社在取得国家农业扶助资金后全部用于农业项目的开发,自己还投入了大量资金;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同时提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处理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专业合作社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七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潘跃鸣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