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黎献辉,居民。被执行人黄树武,居民。申请执行人黎献辉与被执行人黄树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树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献辉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盘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