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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141号

黎献辉与黄树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献辉,黄树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黎献辉,居民。被执行人黄树武,居民。申请执行人黎献辉与被执行人黄树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树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献辉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盘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