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纪明,农民。被执行人张铁军,农民。刘纪明与张铁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铁军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纪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铁军正在监狱服刑,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铁军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纪明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