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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993号

上诉人刘小兰诉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小兰。

上诉人刘小兰因诉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刘小兰所诉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小兰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刘小兰提起上诉称:2009年海陵区政府下发的41号专题明确:下坝幼儿园及下坝幼儿园资产和债务整体划归区教育局,相关债务待拆迁时从资产变现中偿还。这足以证明存在实质性债权债务关系。当初欠发工资时,主管部门承诺待有机会补发并在工资发放单上注明欠资数目,签字为证,让老师们放心,后区教育局接受幼儿园的同时带走了幼儿园的账目,拆迁前区教育局让幼儿园会计去海陵区社保局电脑里统计出各位教师的欠资数额,待拆迁款到位还给老师,教育局应给欠资数额。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上诉人刘小兰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范畴,若上诉人刘小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刘小兰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小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金严

代理

审判员  程 岚

代理

审判员  陈其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