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005号原告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贾美慧 搜索“”
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005号原告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贾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