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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005号

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綦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005号原告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贾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