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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刑初71号

樊合峰、樊铁山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赵晨曦,樊合峰,樊铁山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刑初71号自诉人赵晨曦,男,1996年11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陈立峰,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系赵晨曦舅舅。被告人樊合峰,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温县黄庄镇人。被告人樊铁山,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温县黄庄镇人。自诉人赵晨曦以被告人樊合峰、樊铁山犯侵占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晨曦于2016年3月24日以与樊铁山就桑塔纳轿车达成调解意见,及樊铁山与主张的侵占礼金18400元无任何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5月18日,自诉人赵晨曦以与被告人樊合峰私下和解,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晨曦所提对被告人樊合峰、樊铁山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晨曦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雅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