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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219号

原告郭义诉被告许月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郭义,许月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19号原告郭义,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许月兰,女,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诉被告许月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尊重父亲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本院减半收取718元,退还原告717元。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