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19号原告郭义,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许月兰,女,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诉被告许月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尊重父亲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本院减半收取718元,退还原告717元。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