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终2653-2661号 九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先建等九人(各上诉人基本信息详见附表)。 九案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宗海,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案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案共同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21栋102(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7002468-5。
法定代表人:郑成斌。 九案共同
原审
第三人:张树红。 周先建等九名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玉龙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九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4-179,181-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状态查询单显示,周先建等九人诉请确权的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均为华玉龙公司,机动车状态均为被查封状态,查封单位均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00号】。周先建等九人系在涉案车辆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00号】查封后向原审法院提起九案诉讼。周先建等九人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周先建等九人分别挂靠在华玉龙公司处的车辆(挂靠车辆车牌号码详见附表)所有权分别归周先建等九人所有;2、将涉案挂靠车辆分别过户至周先建等九人名下;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华玉龙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九案中,涉案车辆已因另案纠纷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周先建等九人在涉案车辆已经被法院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对上述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方式主张权利,故周先建等九人就涉案车辆提起所有权确认的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先建等九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退回周先建等九名上诉人。 周先建等九名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周先建等九人向华玉龙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并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分期还清。同时周先建等九人与华玉龙公司签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挂靠合同》,华玉龙公司把涉案车辆交付周先建等九人实际使用。周先建等九人认为其依法取得车辆,分别拥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在九案中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虽然涉案车辆已经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但仍可以起诉要求确权。同时,周先建等九人还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中未将相关法律文书向华玉龙公司等当事人送达,也未开庭进行审理,程序违法。周先建等九名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4-179、181-18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审理该九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对于诉讼中保全措施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主张权利。因诉讼保全仅是为保证生效裁判将来得以有效实施的阶段性的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对所保全标的物的立即处分。如果该保全措施妨害了利害关系人合理使用被保全的标的物,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另行提供担保置换该保全标的物的方式解决;如果该保全措施错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其可以在该案件生效后向保全申请人要求赔偿;如果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其亦可在案件生效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了诉讼中保全标的物的利害关系人以多种救济途径,如再行允许其另行起诉,不仅有碍于该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的审理,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完成,而且与诉讼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故原审法院认定周先建等九人就涉案车辆提起所有权确认的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周先建等九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周先建等九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4-179、181-18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陈 国 华
代理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敏慧刘丽舒(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2016)粤03民终2653号-2661号系列案相关信息附表 二审案号 上诉人 姓名 诉请确权车辆 车牌号 一审案号 (2016)粤03民终2653号 周先建 粤BQ6XX7 粤BFXX9(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4号 (2016)粤03民终2654号 杨树明 粤BR2XX2 粤BFXX7(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5号 (2016)粤03民终2655号 龚瑜 粤BS8XX6 粤BGXX8(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6号 (2016)粤03民终2656号 陈志平 粤BJ4XX1 粤BGKX9(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7号 (2016)粤03民终2657号 鲁志敏 粤BS1XX3 粤BFXX5(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8号 (2016)粤03民终2658号 刘平安 粤BS2XX6 粤BGXX4(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9号 (2016)粤03民终2659号 杨明德 粤BQ7XX7 粤BFXX3(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81号 (2016)粤03民终2660号 徐海荣 粤BQ6XX8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82号 (2016)粤03民终2661号 黄伦 粤BN3XX6 粤BXX59(挂)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83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