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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136号

张庆与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后山河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后山河营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40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后山河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法定代表人史秋菊,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庆与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后山河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后山河营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后山河营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存款。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法院将依法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佳怡

代理

审判员  郭永刚

代理

审判员  马彩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