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272号原告艾某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延安市黄陵县,经常居住地亦在延安市黄陵县,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黄陵县,根据被告提交的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高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亦在黄陵县,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凤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