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2号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十四层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126919-7。法定代理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亮儒,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海兰,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强,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邓海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林达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福赞
代理
审判员 林 达
人民陪审员 吴施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