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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2号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邓海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邓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2号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十四层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126919-7。法定代理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亮儒,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海兰,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强,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邓海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林达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福赞

代理

审判员  林 达

人民陪审员  吴施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