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邓铭,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光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新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铬申请执行胡光祥、罗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胡光祥、罗新荣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兴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李夷平
审判员 蒋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