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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恢12号

邓铭、胡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铭,胡光祥,罗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邓铭,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光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新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铬申请执行胡光祥、罗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胡光祥、罗新荣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兴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李夷平

审判员  蒋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