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男,2005年3月5日出生,学生,住奉新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张余龙,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余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余龙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余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余龙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翟凯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