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14号罪犯钱满昌,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6)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满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皖刑复字第002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被告人钱满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01月17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钱满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满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满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满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