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512号
原告:河北爱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西侧7-2-301。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杰、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葛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爱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爱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爱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北爱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