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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财保17号

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仕红、周建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仕红,周建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17号申请人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1栋168-170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仕红,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周建芬,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仕红、周建芬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仕红、周建芬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仕红在成都银行龙祥路支行账号为62×××63中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实施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