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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执0780号

山东嘉华纸品有限公司与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润达果蔬专业合作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嘉华纸品有限公司,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润达果蔬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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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07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华纸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润达果蔬专业合作社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63698.69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63698.6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078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由彦明

审判员  叶春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