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1047号罪犯叶鑫权,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庐江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鑫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叶鑫权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叶鑫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鑫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012年11月因监内赌博扣1分、2014年8月因对违纪知情不报扣0.5分、2015年5月因与他犯有推搡行为扣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鑫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依法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及服刑期间表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鑫权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