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2民初294号

刘志群与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群,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92民初294号原告刘志群,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陆莹莹,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安居东里7-1-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08648-9。法定代表人牛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欣,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志群诉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慕红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志群于2011年1月15日与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中国红色公寓1-6层15A号房屋,价款总计718621元。被告现已交付了上述房屋。现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刘志群无法取得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刘志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并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原告刘志群办理南戴河中国红色公寓1-6层15A号房屋的产权登记。

二、诉讼费40元,由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刘志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慕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兰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