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090-109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0735-7。
法定代表人:牛瀚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小蚌埠镇吴郢村,组织机构代码58885307-0。
法定代表人:高晶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沿街A区2栋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2187-8。
法定代表人:田余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金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