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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181号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090-109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0735-7。

法定代表人:牛瀚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小蚌埠镇吴郢村,组织机构代码58885307-0。

法定代表人:高晶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沿街A区2栋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2187-8。

法定代表人:田余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金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