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171号原告杨莘峥,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张燕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旭东,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侯云,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莘峥与被告卞旭东、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莘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卞旭东、侯云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北侧万科金域花园2#楼3208单元(预售合同号:20123535029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莘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卞旭东、侯云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即杨莘峥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大道北侧××花园××#楼××单元的房屋(预售合同号:20123535029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浚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