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5民初436-1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罗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