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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字第12-1号

沈从菊与李传萍、谢长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从菊,李传萍,谢长敏,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沈从菊,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李传萍,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谢长敏,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杰。本院作出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经济开发区105国道与裕丰大道交叉口房产一套(房产证号:41××5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