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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1执84号

唐玉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84号被执行人唐玉云,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唐玉云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玉云应缴纳罚金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唐玉云暂无履行能力,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锦波

代理

审判员  林 芸

代理

审判员  李舒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 军 微信公众号“”